【盐城中院】罪犯王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695
罪犯王文,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810923053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2001年12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0日;2012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0年8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10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108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