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21号

    罪犯王长华,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711031695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2006年5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2022年7月6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长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长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获得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8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长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