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长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843
罪犯王长华,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711031695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2006年5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2022年7月6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长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长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获得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8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长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