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正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814
罪犯王正龙,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湖北省谷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7010444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正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7万元,责令继续退赃人民币28.351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正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9.7万元(已履行4.982万元);责令继续退赃人民币28.3513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