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33号

    罪犯王志超,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河南省商水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90209085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8年7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15刑初13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志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61.1055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苏01刑终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4日止)。

    罪犯王志超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5万元(已履行0.1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61.10554万元(未履行,有低保证明)。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