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王志超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2319
罪犯王志超,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河南省商水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90209085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8年7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15刑初13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志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61.1055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苏01刑终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4日止)。
罪犯王志超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5万元(已履行0.1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61.10554万元(未履行,有低保证明)。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