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吴成国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548
罪犯吴成国,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21225063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1998年12月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2020年6月9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成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23日止)。
罪犯吴成国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成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