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01号

    罪犯吴金山,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62010532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10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金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吴金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