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吴金山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587
罪犯吴金山,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62010532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10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金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吴金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