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许鹏程,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81101749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9年1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02刑初6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鹏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9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4月2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21日止)。

    罪犯许鹏程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侵害妇女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鹏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