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许鹏程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598
罪犯许鹏程,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81101749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9年1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02刑初6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鹏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9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4月2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21日止)。
罪犯许鹏程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侵害妇女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鹏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