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姚志勇,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71005559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2012年11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8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9年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12刑初8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75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苏04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8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7月17日调入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2021年7月15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4月30日止)。

    罪犯姚志勇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7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