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姚志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923
罪犯姚志勇,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71005559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2012年11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8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19年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12刑初8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75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苏04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8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7月17日调入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2021年7月15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4月30日止)。
罪犯姚志勇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7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