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11号

    罪犯叶日见,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9081611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日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3.0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31日止)。

    罪犯叶日见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9万元(已履行2.6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3.0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日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