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叶日见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698
罪犯叶日见,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9081611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日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3.0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31日止)。
罪犯叶日见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9万元(已履行2.6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3.0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日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