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尹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647
罪犯尹诗,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90323009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3月24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尹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8.91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尹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1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8.913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