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游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2745
罪犯游杰,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121700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2002年8月曾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5年11月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2006年7月曾因串通投标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7年11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8年7月26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2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游杰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0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苏07刑终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年1月23日分流至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游杰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履行1.5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3次以上犯罪,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