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13号

    罪犯张博文,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051989062912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9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9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博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6.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9日止)。

    罪犯张博文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履行0.9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6.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博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