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博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2382
罪犯张博文,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051989062912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9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9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博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6.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3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9日止)。
罪犯张博文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履行0.9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6.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博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