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35号

    罪犯张菲渺,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9102601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9日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9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菲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9.562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21日止)。

    罪犯张菲渺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1.5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9.5626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菲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