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菲渺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823
罪犯张菲渺,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91026011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9日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9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菲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9.562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21日止)。
罪犯张菲渺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1.5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9.5626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菲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