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明成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596
罪犯张明成,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8102637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明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明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