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逍遥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539
罪犯张逍遥,男,1995年12月7日出生,湖北省京山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95120720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2月28日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91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逍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10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逍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6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逍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