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15号

    罪犯赵亚东,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90225523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6年8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亚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苏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8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3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2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赵亚东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