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周传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2197
罪犯周传龙,男,1996年8月8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60808403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4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传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周传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传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