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36号

    罪犯周传龙,男,1996年8月8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60808403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4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传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周传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传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