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周将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1638
罪犯周将(曾用名:周洁),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2071764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2005年8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
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0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2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1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周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责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21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将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