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破产审判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内容,亦是依法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有力保障。近日,溧水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灵活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成功审结了一起保障职工债权的破产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了职工、债权人利益。

南京某培训公司成立于2021年,主要从事面向社会招收学员,聘用相关类别教师,提供艺术类培训授课等。因疫情导致企业逐渐无法正常经营,不断亏损,直至停业,而在经营期间,因未按时与聘用的教师签订劳动合同,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需赔偿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后,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强制执行后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决定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溧水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

承办法官调查发现,由于债务人名下几乎不存在任何财产,债权债务结构简单,仅有两名职工债权人。且案件经过长期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未能执行到任何财产,考虑到职工债权金额并非高昂,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从企业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比、财务困境发生原因、投资人出资情况、债权债务结构、经强制执行程序仍未能有效执行到位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后认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通过破产和解程序,却能处理执行程序未能解决的债务履行问题。

在处理破产清算案中,该公司虽遭遇疫情反复,使得案件推进一度陷入停滞状态,但“执转破”团队通过执行案件收集到的有效信息,立即有针对性地指导管理人开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调查、债权审查等工作。

经过管理人的梳理和调查,“执转破”团队掌握了公司有部分清偿能力、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在前期有较好的沟通基础和公司债权人较少、沟通效率高的特点,通过“破”“执”联动果断破局,在公司执行案件中资产处置流拍的情况下,主导企业“自救”。

在“执转破”团队的指导下,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各方进行释明和沟通,采用模拟清算和预表决的形式充分征求全体债权人的意见,基本达成和解意向后,溧水法院依据公司申请,将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并和解结案,不仅解决了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职工、债权人权益,让债务人和债权人握手言和,各方利益得到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自此,溧水法院第一件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的案件完美收官。

下一步,溧水法院将进一步发挥破产制度对困境企业的救治功能,精准把脉,对症下药,加大破产案件审理力度,努力营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