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首个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指引 鉴定意见不再是报案“必要条件”
作者:新华日报 顾敏 发布时间:2024-01-17 浏览次数:2621
1月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
近5年,我省公安机关共侦办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80余件,全省法院审结相关案件40余件。省法院民三庭庭长汤茂仁介绍,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硬骨头”,长期以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理存在规范不够明确、侦办难、周期长、鉴定不规范、权利人负担重等诸多问题。
商业秘密的认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但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认定面临诸多困难。比如,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害人报案时会被要求就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提交鉴定意见,但鉴定时间长、费用高,动辄几十万元。《指引》明确了被害人、办案机关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多种方式,即可以依据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专业意见以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等,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解决。
不少企业的保密协议、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对保守商业秘密仅作寥寥几句的概括性要求,并没有明确需要保密的具体内容。一旦遭遇侵权,企业往往会被认为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指引》明确,对于概括性保密条款不能一概否定,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后是否实际知悉其接触或获取的信息为商业秘密,是否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相关信息是否实际泄露公开等因素综合判断。
目前,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技术鉴定方式查明技术事实较为常见,但有的案件立案前,被害人已委托鉴定,事后有关单位又重新鉴定。频繁鉴定,不仅提高了立案侦办的门槛,造成办案周期被无限期延长,高额的鉴定费用也增加了维权成本,导致一些权利人放弃寻求刑事救济。《指引》明确,是否需要委托技术鉴定由办案机关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决定,经营信息等非技术事实一般可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
探索适当降低受理条件和立案侦查标准,也是《指引》的一大亮点。报案人报案或者控告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商业秘密以及涉嫌犯罪行为存在等内容,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一般应当立案侦查。对于重大、复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