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刘万水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1-18 浏览次数:1899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4)苏0302刑更1号
罪犯刘万水,曾用名刘二龙,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07252519,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住江苏省沛县杨屯镇刘官屯新村28号楼2单元202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杨屯镇刘屯村145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了(2023)苏03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万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予以缴纳。) 案件生效后,罪犯刘万水以患有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经初步审查,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
公示期限为: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24日(节假日顺延)。
如有异议,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徐州市三环东路48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人:韩正元,电话:0516-80282560)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