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312刑更9号

罪犯胡秀丽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胡秀丽以在哺乳期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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