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118刑更5号

 

罪犯吕小明,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320125196902131734,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永丰路12号。

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苏0118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吕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同年9月18日,吕小明以其患有慢性肝衰竭、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性脑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南京市第一医院临床医学专家的医学诊断意见出具(2023)苏01法鉴审字第0004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吕小明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吕小明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