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了(2021)苏0324刑初9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徐州市看守所以罪犯李长芳以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为由,不予收监执行。被告人李长芳现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罪犯李长芳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