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玩手机屡教不改被辞退 员工要求公司赔偿被法院驳回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袁春 发布时间:2024-01-31 浏览次数:4910
某科技公司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不允许玩手机,但一名员工却屡次违反该规定,在被公司辞退后,其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员工的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2019年4月,朱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合同约定,劳动者若违反厂规厂纪,经谈话或调整岗位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2月,朱某因工作时间玩手机被罚款50元,《员工奖惩审批单》记载,若有再犯,从重处罚。2022年8月7日,朱某在食堂备餐区玩手机。根据公司制作的《奖惩审批表》记载,公司就此事与朱某谈话,但朱某拒不承认,且态度恶劣,公司决定对朱某处以100元罚款并调整到保安岗位,朱某拒绝在该表上签名。
2022年8月10日,朱某到保安岗上班。《奖惩审批表》记载,当日上午8时21分及11时45分左右,朱某在保安室多次玩手机,决定对朱某罚款100元。朱某未在该表上签名。次日,公司以朱某多次玩手机且约谈时态度极不端正,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开除处理。
朱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4300元等多项诉讼请求。一审审理中,朱某的4名同事到庭作证朱某工作时间玩手机,经公司提醒谈话,仍态度恶劣,拒绝改正。
南通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朱某与公司就其“玩手机”“看手机”以及时间长短说法不一,但4名证人证言反映,朱某存在常玩手机、约谈态度差、不配合的情形,可见朱某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态度不端正、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纪律约束和管理。针对朱某的行为,公司在采取罚款、谈话、调岗等措施后仍无法有效管理的情形下,开除朱某,具有劳动合同约定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朱某克扣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合计8068.97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工作时间看手机的情形并不罕见,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但用人单位对此明令禁止的,员工应当遵守。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形严重程度采取提醒、谈话、罚款、调岗乃至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如有违反厂规厂纪行为,经谈话或调整岗位仍不改正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朱某上班时间玩手机屡教不改,因此,公司开除朱某具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充分保障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的自主权,以促进企业有效管理,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