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良军,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朱良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苏09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朱良军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罪犯朱良军患病,其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朱良军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朱良军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