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111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肖斌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该判决已生效。

2024年1月19日,肖斌以其因车祸受伤,双手不能行动,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进行公示。

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书面向本院刑庭提出。

联系人:李东升,0511-8531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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