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法院)罪犯吴薇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次数:1555
关于罪犯吴薇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2024)苏0205刑更1号
罪犯吴薇葶,女,1988年5月21日生,四川省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水岸佳苑A区23号1101室。
2023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23)苏0205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薇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经查,现吴薇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婴儿于2023年12月25日出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吴薇葶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