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孙轶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公示

 

(2024)苏0591刑更2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苏0591刑初812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孙轶栋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该判决已生效。罪犯孙轶栋以其患有房颤及糖尿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证明资料。经鉴定,罪犯秦伟系房颤,心功能II级,动脉粥样硬化,II型糖尿病,高血脂,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本院已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启动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现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我院将调查核实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意见反馈方式: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

联系电话:0512-66603532,周祥。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