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17号

    罪犯周永林,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汉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5011972100255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8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永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剩余犯罪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刑终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周永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剩余犯罪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判时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永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