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林华,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

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林华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罪犯张林华于2024年1月1日生育一男,其以在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林华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