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孙轶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2-06 浏览次数:1712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91刑更2号
罪犯孙轶栋,男,1971年11月12日生。
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苏0591刑初812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孙轶栋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罪犯孙轶栋以其患有房颤、糖尿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例资料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孙轶栋心功能评级为II级,所患糖尿病未合并严重并发症,所患房颤尚无血流动力学改变的表现,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孙轶栋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孙轶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