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91刑更1号

 

罪犯朱淳亚,男,1981年9月14日生。

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苏0591刑初715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朱淳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罪犯朱淳亚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历资料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朱淳亚所患高血压病、高血压心脏病、2型糖尿病、高血脂症、肥胖症、脂肪肝、蛋白尿、高尿酸血症,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朱淳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朱淳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