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黄欢欢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2-07 浏览次数:2004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612刑更1号
罪犯黄欢欢,女,1989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罪犯黄欢欢等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19)苏0612刑初78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欢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黄欢欢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1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欢欢以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河北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审理中,执行机关河南省舞阳县司法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确认黄欢欢生育一事。
经审查查明,罪犯黄欢欢于2023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该女由其哺乳、抚养,属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欢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因黄欢欢的居住地在河南省舞阳县,故河南省舞阳县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黄欢欢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