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 0113 刑更 16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许文婷,女,汉族,1992  11  10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721199211101641,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吾悦和府 9  604 室。

本院于 2023  4  10 日作出(2022)苏 0113 刑初 223  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文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当日向许文婷宣判。后许 文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6  7 日作出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文婷于 2023  6  19 日 “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同年 9  6 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许文婷暂予监外执行,暂予 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同年 9  12 日向许文婷送达。本院于 2023  11  8 日收到许文婷邮寄的以哺乳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

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于 2023  11  7 日向本院出具情 况通报函,说明许文婷于 2023  9  12 日起在该司法局接受 社区矫正,于 2023  11  3 日分娩一子。本院于 2023  11  10 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发送委托调查函, 同年 11  16 日收到该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书中综合许文婷接 受社区矫正、其近亲属工作及对许文婷监督情况等,认为许文婷具备在该区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许文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许文婷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 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为 2023  11  3 日起至 2024  11  3 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许文婷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