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04刑更2号   

 

罪犯孙胜男,女,汉族,19873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703065327,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南京市鼓楼区龙湖紫都2-1-1309室,户籍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垦社区B区四委1250号。20209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24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3323日经公诉机关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20231220日,本院作出(2023)苏0104刑初674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孙胜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判决于202413日生效。

罪犯孙胜男以2023929日育有一女,正处于哺乳期为由,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1月7日进行网上立案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审查期间,根据罪犯孙胜男提供的病历材料,出生证件等,确认罪犯孙胜男于2023年9月29日育有一女。

本院于2024年1月5日发函至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对罪犯孙胜男进行社会危害性调查评估,该局于2024年1月11日回函本院称,罪犯孙胜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不具备在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发函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25日函复本院称建议对罪犯孙胜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孙胜男系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孙胜男暂予监外执行(扣除先行羁押的一日,暂予监外执行起止日期自2024年2月7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