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506刑更32号

 

罪犯张军,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1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11月1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13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因其身体原因,苏州市第一看守所不予收押,本院又于同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苏0506刑初10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作出后,罪犯张军以其患有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本院对罪犯张军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又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张军系尿毒症,腹膜透析,肾性贫血,肾性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本院又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罪犯张军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张军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军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江苏省昆山市,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需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