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506刑更29号

 

罪犯马高娜,女,1994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羁押),2019年1月1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4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0)苏0506刑初7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高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43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马高娜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审查,罪犯马高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马高娜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2023年10月8日,罪犯马高娜又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组织集中鉴定,罪犯马高娜以其已于2023年11月7日生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于2023年11月17日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马高娜于2023年11月7日生产并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同月24日收到上述材料,并于同月27日立案,后依法对罪犯马高娜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罪犯马高娜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马高娜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马高娜现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马高娜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马高娜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河北省唐县,其哺乳期至 2024 年11月7日止。)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