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郭平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2-21 浏览次数:1619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506刑更27号
罪犯郭平伟,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曾因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21年11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2年5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6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苏0506刑初919号刑事判决,罪犯郭平伟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作出后,罪犯郭平伟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本院对罪犯郭平伟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又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郭平伟2023年12月29日单胎妊娠诊断成立。本院又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罪犯郭平伟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处于怀孕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郭平伟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郭平伟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其怀孕期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郭平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郭平伟社区矫正执行地为苏州市吴中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