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人告人”,谁的责任?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常盼盼 发布时间:2024-02-22 浏览次数:1841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养狗队伍,但养狗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作为狗的饲养人或主人,对自家狗的行为应当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我们身边偶尔也会看到不文明养狗行为,那么一旦狗狗造成他人损害,或者狗狗自身受到伤害,这个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一天夜晚,在农村的出租屋外,王某夫妇上完卫生间回到房间后,发现自家饲养的宠物狗不见了,王某焦急万分,便到处寻找,最终发现宠物狗被房东家的狗咬伤后躺在院子一角,王某遂打电话报警,经当地民警调解,由房东赔偿王某夫妇损失,但房东不愿赔偿,此时宠物狗受伤严重,无奈王某夫妇只得先将狗狗送往当地宠物医院进行治疗。狗狗出院后,王某夫妇与房东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夫妇于事发当天入住房东家,对周边环境不甚了解,更不知房东家养了一只比其宠物狗体型较大的土狗。在当晚王某陪爱人去卫生间期间,出于疏忽,房门未关,宠物狗偷跑出来,遇到了房东家拴在院子一角的土狗,狗与狗发生冲突,最终王某夫妇的宠物狗被咬伤。庭审中,王某夫妇提交了合法养狗证明、狗狗治疗病历及发票等证据,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质证、辩论,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王某夫妇认识到自身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遂放弃了其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案中,虽是房东家狗咬伤了宠物狗,但王某夫妇对自家宠物狗未尽到看护义务,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饲养动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就本案而言,养狗人士要清楚所饲养狗的品种、危险程度,外出遛狗尽到看护义务,定期为宠物狗接种疫苗,还要根据要求为狗上牌,避免不文明养狗行为,防止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等。
依据《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不文明养犬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处罚。
禁止七种不文明养犬行为:
(一)携犬出户不系犬绳;
(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携犬进入学校、医院、文化艺术场馆、体育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工作状态的导盲犬、军警犬除外);
(五)携犬乘坐电梯不采取怀抱犬只、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等措施避让他人;
(六)在禁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七)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
(一)携犬出户不系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携犬进入学校、医院、文化艺术场馆、体育场馆、商场、饭店、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携犬乘坐电梯不采取怀抱犬只、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等措施避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在禁养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