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2)苏019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何玲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何玲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2023)苏0192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何玲暂予监外执行,已送达罪犯何玲本人,并交付执行。现将罪犯何玲暂予监外执行案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