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罪犯侯飞雁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2-22 浏览次数:2194
关于对被告人侯飞雁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审查公示
(2024)苏0508刑更5号
罪犯的基本情况:侯飞雁,女,1982年6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8206010925,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派而利珠宝有限公司销售,暂住苏州市吴中区香山街道水波塘前花园21幢2单元103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蒙城县篱笆镇凡寨村三姓庄20号。
2024年1月10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侯飞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4年1月10日,罪犯侯飞雁以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24年 2月18日立案,现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在于公示期间通过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邱法官、周书记员;联系方式:68856133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