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22)苏0115刑初75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张利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张利以其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审查。经查,罪犯张利于2023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孩,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院向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滕州市司法局回函认为张利家庭具备对其矫正监管能力,社区居委会愿意接收其回居实行社区矫正。本院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发送征求意见函,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函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张利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报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罪犯张利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止日期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

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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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