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韩冬梅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4-02-23 浏览次数:1762
罪犯韩冬梅,女,1994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1219941201694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樟海镇仁心村5组44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中坝路两路桥轿场苑小区1栋22楼5号。
罪犯韩冬梅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后罪犯韩冬梅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出具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韩冬梅医学诊断为“孕13周”。本院于2024年2月5日书面向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复函认为罪犯韩冬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在审查阶段,对罪犯韩冬梅拟准予监外执行先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如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联系方式:0517-83599555 付法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