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284号

    罪犯李乃喜,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55050340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6年1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乃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25.3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苏07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5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25日止)。

    罪犯李乃喜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履行58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25.33万元(已履行50.5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且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乃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