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47号

    罪犯王向文,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1919720926197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2月3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向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向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5万元(判时已退)。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向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