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殷晖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2-23 浏览次数:1503
罪犯殷晖,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6100702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6年3月2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006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殷晖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2415.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12月12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5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6日止)。
罪犯殷晖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十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2.4万元),责令退赃人民币2415.4万元(已履行43.68472万元)。2022年10月24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83执恢494号之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晖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