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吉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2-23 浏览次数:1869
罪犯张吉,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90011054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2年2月6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78.20052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苏12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履行),追缴赃款人民币78.200522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涉恶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