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348号

    罪犯张林坤,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江苏省高邮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65012600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13年1月31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邮刑初字第03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林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赃款。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13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扬刑二终字第00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8日江苏省高邮市法院作出(2014)邮刑执字第0000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张林坤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2016年1月20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邮刑执字第00007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张林坤收监执行。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8年8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4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6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1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张林坤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15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未退赃款(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