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3〕苏盐狱减建字第269号

    罪犯张炎,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0515711x,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9年6月22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23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95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剩余部分,上缴国库,追缴电动车1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19)苏13刑终241号刑事判决,维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刑初61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张炎的定罪部分以及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刑初61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张炎的量刑部分,以罪犯张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时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95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剩余部分,上缴国库(已履行),追缴赃物电动车折价款人民币0.15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涉恶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月26日